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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大型医疗器械超使用期限如何处理的问题
来信人:
黄****
来信时间:2025-09-17 17:23
按照规定,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不得使用,但是对于价值很高的大型医疗器械,如CT、核磁共振等,如到期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存在不解。请问对于过期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经过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
回复
回复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
回复时间:2025-09-18 09:15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通常价值较高,使用期限问题突出,国家药监局正在研究规范在用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管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