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九)
1.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需要设置检验项目成分的控制范围和检验结果关注点有哪些?(以成分二硫化硒、使用目的去屑剂,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0.8%为例。)
答:(1)需要控制含量的成分应根据配方添加量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范围。如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二硫化硒的指标控制范围可设为0.64%~0.96%、(0.8~1.2)×配方量等。
(2)控制指标范围不应只设定上限。如二硫化硒的控制指标设置无控制范围上下限,仅设置为≤1%;
(3)控制指标范围上限不应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该原料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如二硫化硒的控制指标范围设置为0.56%~1.04%,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该原料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1%。
(4)产品检验报告中二硫化硒的检测结果应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二硫化硒指标控制范围以内。如产品检验报告中二硫化硒检验结果为0.5%,超出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设定的0.64%~0.96%之间。
2.产品分类编码中的产品剂型如何正确勾选?
答:应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4相关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的属性、使用方法等正确勾选产品剂型。如产品的感官指标为“液体+白色膜布”,产品分类编码中的产品剂型应同时勾选“液体、贴、膜、含基材”;冻干粉及溶媒液混和使用的产品,产品分类编码中的产品剂型应同时勾选“冻干、液体”。
3.化妆品备案时,风险物质二噁烷的关注点有哪些?
答:(1)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设置二噁烷检验项目,二噁烷限值为30 mg/kg。
(2)二噁烷的检验方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2号公告中修订的检验方法。
(3)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可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备案人按照《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 第13号)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常见的乙氧基结构原料有: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如PEG-40氢化蓖麻油、PEG-100硬脂酸脂)、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如鲸蜡硬脂肪醇聚醚-20、PPG-13-癸基十四醇聚醚-24)、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如聚山梨醇酯-60、聚山梨醇酯-80)、泊洛沙姆等。
4.产品配方中原料的使用目的如何规范标注?
答:(1)化妆品备案人应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其主要使用目的。
(2)原料的使用目的不应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范围,如对羟基苯乙酮的使用目的不应标注为“防腐剂”。
(3)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XX透明质酸钠抗皱面霜”,配方中应含有透明质酸钠且该原料的使用目的应为抗皱剂。
(4)宣称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5)规范填报原料使用目的可参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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